做一個 XX 的動作
最近「語言癌」討論越演越烈,各行各業每個人好像都能講出一番道理,其實以語言學來說,只要用一句「prescriptive 和 descriptive 的區別」就講完了,沒必要講得落落長,甚至還牽扯到威權去,真的扯遠了。 而且把它形容成語言的癌症也是不適當的,生動和容易記憶溝通有餘,正確性不足,因為實際上這種語法並非不受控制的增長,根本就是一種錯置,所以我標題也不用這個詞。 什麼是 prescriptive (規範性) 和 descriptive (描述性)?用白話說,前者就是你把文法視為一種確定的規範,語言要合乎這個規範才是正確。後者則是只根據現有的語言描述它的現象無所謂對錯之分。 那麼以 prescriptive 的角度來看,它到底有什麼問題呢? 很多人用贅字冗詞的角度去說明它不好,以「打工用語」或「短句加長」這樣的角度說明它存在的合理性,但除去喜歡不喜歡、精練、優美與否這樣的主觀的認定以外,做一個 XX 的動作這樣的詞仍有它決定性不適當的理由。 比較以下句子: 1. 作一個勝利的手勢 ... (O) 2. (跳舞中)做出一個邀請的動作 ... (O) 3. 做一個喝水的動作 ... (X) 4. 做一個看書的動作 ... (X) 動詞(做/作)+受詞(XX 的動作/手勢)這樣的構成在中文是沒有任何問題的,因為構成1、2完整意義的「行為」就是「做某個動作」,Verb+Object(省略了Subject)。 但喝水、看書、下架、了解這些詞本身都已經是一個完整的「行為」。放著中文原本的正常的表達方式不用,硬要說成「喝水/看書的動作」,則相當於是先把喝水、看書形容詞化,再去形容「動作」這個本身無意義的「形式名詞」,在其它的語言,例如日文,這樣的結構可能是正確的,中文本來卻沒有這種習慣。 更重要的是,以中文原本的邏輯來看,「動作」屬於事物的表象而非內涵。如果我說「我在做一個喝水的動作」,與其說會被解讀成「我在喝水」,更有可能被解讀成 我只是拿起杯子作勢要喝水,或憑空做一個要喝水的手勢、樣子,但事實上根本沒有喝水 。 當然,如果我真的喝水也是會產生一個喝水的動作,但如果我有一百種可以避免誤解的其它表達方式,顯然不該選擇一種把句子增長後,非但沒有增加資訊承載量反而使得語意更模糊的表達方式。 後記: 換個想法,在一個人人口惠而實不至的時代,那麼大家都只不過「做一個道歉的動作」而非